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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严格管控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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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他发的这个帖子内容的真实性,还有待查证,真假未知,我觉得有一些疑点。

  假如他发的这个帖子内容是真的,那么当地这种“暂时不给查记录”的做法,是属于违规行为。

  1、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明年1月1日才生效,现在并未生效,当地就提前“暂时不给查记录”,这显然是违规的。

  2、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原文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这里单从法律条文理解,应该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而不应该是“吸毒记录封存”。

  我国的吸毒人员管理登记是由《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来细化规定,而不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

  目前我也没看到其他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就等于“吸毒记录封存”。

  所以,从法条理解来说,即使明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封存的也应该是“治安违法记录”,而不应该是“吸毒记录封存”。

  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到“吸毒记录封存”,从字面意思就应该有很大的距离,不应该简单等同。

  这样简单就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这个法律条文的理解,我之前文章里也提到过,应该有权威部门尽快澄清。

  我只是指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与“吸毒记录封存”,是有“司法解释空间”,不应该简单等同。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涉及到“吸毒记录封存”,这应该由最高法来进行司法解释。

  目前并没有公开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能涉及到“吸毒记录封存”。

  反倒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里已经有明确的对吸毒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对吸毒人员名单的登记管理。

  如果“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能涉及到“吸毒记录封存”,那么就会与《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产生冲突。

  所以,我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不应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而这一点需要有权威部门出来解释并明确。

  否则当前这种舆论一致认为新规是“吸毒记录封存”的氛围里,会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就简单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于是在实际执行里,出现本不应该被封存的“吸毒记录”,被封存了,才会出现文章开头提到的这种乱象。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再过半个多月就要生效了,这个“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如果还没有具体执行细则,到时候就会变成任由地方自行理解,易产生混乱。

  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会觉得你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不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就是在洗,是为了让“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能被通过。

  但我觉得恰恰是那些自由派法学专家试图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混淆成“吸毒记录封存”,给人一种以后吸毒就不管了的误导,试图动摇对吸毒人员严格的“动态管控”。

  所以应该明确,之前对吸毒人员怎么管理,以后还是会怎么管理,遵循《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在对这个“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最高法解释还没有出来,仍然处于舆论争论状态。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再过半个多月就要生效,这么短时间是不可能再做修改,也不符合流程。

  但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到“吸毒记录封存”,是有司法解释空间,能够最终靠司法解释,避免“吸毒记录被封存”。

  然后我建议,在下一次修订流程,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进行细化完善,加入分级管理,把所有涉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排除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要给《刑法》兜底,确保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得到应有的处罚。

  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很多是涉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恶劣程度是远超其他治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该搞一刀切式封存。

  从实际执行来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也不可能让“吸毒记录封存”,否则我们当前整套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戒毒体系就会全乱套了。

  比如,《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这个过程里,是很多人能够了解这一个人吸毒了,起码他所在辖区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是肯定能够知道,要是连这都不知道,就没办法开展戒毒工作了。

  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这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封存不了吸毒人员记录,对吸毒人员的信息管理,仍然会遵循2011年《戒毒条例》的信息保密制度,而非封存制度。

  这可能是那些自由派法律专家,从一开始就要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简单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的原因,就是想通过这一种舆论误导,来让基层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吸毒记录封存”。

  所以,我觉得舆论上应该有一股声音,提示警醒我们“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不能直接等同于“吸毒记录封存”,这应该要有权威部门出来澄清解释。

  包括“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也应该有法律和法规来细化,包括如何分级管理,不能一刀切,不能“自动封存”,否则实施过程,很容易产生混乱,也容易被这些自由派法律专家钻空子,将法律条文扩大化,实施到其本不应该实施到的范围。

  2021年之前,公安机关是可以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同时包含了“犯罪记录”与“行政违法记录”。

  如果被查询人存在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形都会被记录在案。

  但据报道,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会把违法记录备注出来。

  更别说这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还没明确的细化规定,到时候执行会不会产生混乱,也是一个很大问题,急需司法解释和出台法规来细化规定。

  虽然我一直说大家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这件事情不用太焦虑,起码在吸毒人员管理这件事情上,不会受“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有太大影响,之前我方如何严格管理吸毒人员,未来我方仍然还是会严格管理吸毒人员,不会有任何放松。

  这些自由派法学专业技术人员,喜欢与犯罪者共情,致力于推动“犯罪记录封存”,甚至是“犯罪记录消灭”,而不仅限于目前正在建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2021年,某检察系的报纸刊登一篇某高校刑事法律的博士生导师署名的文章,标题就是《立足现实构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些象牙塔里的自由派法学专业技术人员,让我感觉已经完全脱离了群众,只会一味照搬西方价值观的法律体系,而忽略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本应立足于我国广大人民的民意基础之上。

  我国的法律不应违背广大人民的朴素价值观、道德观、是非观,否则这究竟是中国的法律,还是西方的法律?

  这次舆论争议,我觉得最大一个好处,就是让这些自由派法学专家暴露在舆论的聚光灯之下,让他们以往的诸多荒唐言论得以被曝光。

  比如,舆论聚焦的某自由派法学专家,之前推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时候,拿一个极端个例来举例。

  该法学专家说:“有个15岁小孩想转学,但问了几家学校都被拒收,原因是这一个孩子有违法记录,而违法的原因居然是曾经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此外,有新闻媒体报道该专家解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事情时,提到一个案例称:“几年来,26岁的小王在高铁站、飞机场刷身份证时,读卡器总会发出刺耳的警报声。旁人的目光迅速聚拢在她脸上,让她有种被“拿出来鞭笞一顿的感觉”。

  据我所知,只有涉毒类等少数几类非常严重的治安违法记录,才会有这种在高铁刷身份证都会有警报的现象。

  因为涉毒违法和犯罪行为都会被纳入“动态管控”系统里,所以才会一刷身份证,辖区民警会收到预警。

  结果该专家就拿这个举例,来为推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背书,这显然难以服众。

  在此之前,我国的个人本来就不能查询他人的违法记录和犯罪记录,个人只能查询本人的犯罪记录。

  比如,考公的政审,或者文章开头提到的敏感企业招聘人需要政审,这些是大概率属于能查的。

  这次新规里也提到:“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相关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只是这个“相关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现在还没有细化,存在模糊空间,才容易引发争议,所以急需司法解释和法规细化。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4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相关的单位。”

  所以,只要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查询“行政违法记录”的企业,之前能查,之后也能查,实际影响并没那么大。像那种敏感企业有政审需要,没理由不让查,所以文章开头提到的现象假如是真的,那么就是有问题的。

  我个人强烈支持对“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战争开启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毒品在历史上对我国的危害是巨大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应该坚持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这是我们的全民共识,也是我国一直以来坚定的态度。

  我国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直是非常大,过去从未放松,未来也不会放松。

  12月3日召开的全国禁毒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到,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要求强化禁毒严打攻势。

  我国对于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戒毒,主要遵循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和2011年施行的《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第4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

  该系统收录了全国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

  这是公安机关为了有效跟踪、监视、把控吸毒人员而建立起来的一个监控信息平台。

  动态管控预警系统全国联网,被录入的吸毒人员使用与本人实际身份相关的证件,比如身份证,该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警务机构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以此减低毒品违法犯罪率。

  比如,一个吸毒人员在某个辖区使用身份证,如乘飞机、坐火车、住旅店、进网吧、去银行等,该辖区的警察都能及时得到信息反馈。辖区警察会立即来请回去进行验尿,以确定是不是吸毒。

  值得注意的事,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系统是以《戒毒条例》为法律依据,符合《禁毒法》的精神,不受其他法律影响。

  只要《戒毒条例》里还写着“对吸毒人员依法实行动态管控”,那么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就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取消。

  比如,吸毒人员去酒店刷身份,之所以辖区民警能受到预警,是因为“动态管控系统”,而不是因为吸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受“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影响。

  根据七部委于2016年6月6日下发的《全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原则;管控工作坚持“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原则;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分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

  《戒毒条例》第7条明确说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1、2011年就施行的《戒毒条例》已经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更早之前,公安部2009年发布的《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11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

  此外,《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规定:“吸毒人员登记情况的统计实行年度定期汇总制度,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的登记信息为准。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登记的吸毒人员情况做统计,重点统计吸毒成瘾人员的管控状况。”

  所以,对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是有单独的“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是以《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不受另外某些法律的影响。

  需要连续三年以上派出所监督的尿检检测,有记录证明没有复吸,然后可以逐步申请取消。

  并且,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申请解除动态管控的门槛也不一样。

  《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能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就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需要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

  此外,吸毒人员拒绝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都要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条例》第2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通常来说,吸毒人员如果能在社区戒毒期间表现良好,定期完成尿检检测,那么在3年的社区隔离期满,就能申请解除动态管控。

  但如果吸毒人员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第一步是要完成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然后还要去完成3年的社区康复,才能申请解除动态管控。

  有报道咨询了各地缉毒民警关于动态管控系统的录入和退出,即使三年期满,也会因为涉及权限、程序、考核、评估、管理等多个因素造成退出困难,就算已经退出动态监控系统,其吸毒记录是永远存在的,等于有了吸毒终身牌照。

  而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是基于《戒毒条例》的条文和《禁毒法》的精神,不会因为其他法律而取消。

  我国吸毒之所以没有入刑,恐怕主要也跟这套严格的“动态管控”系统有关,因为只要复吸就会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在我看来,强制隔离戒毒跟坐牢也没有太大区别。

  由于吸毒人员很容易复吸,所以对吸毒人员就应该严格管理,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06.2万人次,新发现53.1万名。

  《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33.9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

  毒品在全世界内是牵扯到巨大的利益,所以欧美长期被相关利益集团推动毒品去罪化、毒品无害化,结果导致当前欧美毒品泛滥。

  我国历史上遭受过毒品的巨大伤害,现在还有欧美这样现成的反面案例摆在那,无论如何都不能放松对吸毒人员的管控,不能放松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任何试图去弱化毒品危害的声音,试图鼓吹放松对吸毒人员管控的声音,都可以合理怀疑有这些利益相关因素。

  我国打击毒品的力度从未放松过,禁毒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我国会继续严厉打击毒品,我们仍旧是应该有信心,不用因为这次的事情而感到焦虑。

  可以确定的是,过去我们对吸毒人员怎么管理,未来我们对吸毒人员还是会同样严格管理,不会放松。